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9602号
申请人:桂林智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工业园黄桐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L4LW320。
法定代表人:胡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楷效,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31765221。
法定代表人:管宛华。
申请人桂林智源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出具编号11458003901454298846号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1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由本院执行局执行(具体保全措施由该局实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定选
书 记 员 黄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