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81民初80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马辛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31765221。
法定代表人:管宛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号:16×××40)存款298534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编号:1065119192021001836)作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2020)豫1481民初80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号16×××400)存款2985340元。2021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申请以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66号45号楼房屋【不动产证证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326号】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被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号16×××400)存款2985340元的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宝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66号45号楼房屋一套【不动产证证号:豫(2021)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326号】,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洪林杰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王炜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