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9122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146947。
法定代表人:刘泽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联系。
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21763G。
法定代表人:袁国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工业园区滨水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FGAE006。
负责人:张娜。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井梦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