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好明,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自先,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21763G。
法定代表人:袁国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