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4民初10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3月2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钱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春都东路60号。
负责人:苗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23号院。
法定代表人:樊越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袁国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供电段、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