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袁国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敏,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军,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金城东路92号。
主要负责人:徐涛,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工程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以同样理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华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工程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902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河南启信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洪光
审判员  李彦敏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