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星毕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筑星某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7734号
原告: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13号楼13层1313。
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玉林,男,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筑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永通路2号邯郸客运中心主站商务楼12号门703室705室。
法定代表人:闫波,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筑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玮唯
二○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常欣月
书记员
宋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