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

锦州澳林康天鹅焊材有限公司与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1591号
原告:锦州澳林康天鹅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三屯村工业园区928号。
法定代表人:滕宪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曲欣,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澳林康天鹅焊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澳林康天鹅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锦州澳林康天鹅焊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冬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