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

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1376号
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齐大山镇桃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桂香,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
法定代表人:曲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彤,系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53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鞍山钢花焊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秀丽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