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

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5952号
原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曲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彤,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工业园发展大道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中冶辽宁德龙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英
人民陪审员  林乐宇
人民陪审员  胡晓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许 媛
书 记 员  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