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8653号
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0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强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古丹路15弄2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强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2元,减半收取为2,656元,由原告上海菩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