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370号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单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8号1幢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单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