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6484184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9K8RQ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917490元,质保金779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均已冻结并划拨,无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2年10月20日,本案通过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执行到位标的1909131.47元,申请执行人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86268.53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1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