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899号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单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38号1幢一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单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