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简单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820号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单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简单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微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