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7042号之一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31元,由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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