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挚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7042号之一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127号10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6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点智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31元,由原告上海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