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阳科技有限公司

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9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卫城,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艳艳,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上诉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