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沪0115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9,9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2,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