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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沪0115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9,9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汇区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2,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 瑾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