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257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9652551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顾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