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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2575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9652551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顾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