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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96525514P,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金港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18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提交的两份《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存在明显瑕疵,证据证明力显著不足,故本案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泰州市姜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为无效,故对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诉要求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43000元,可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泰州市姜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