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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84922号之二 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18元,减半收取计8,9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09元,由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