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91民催19号
申请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8448040,票面金额30000元,收款人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出票行为农业银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农业银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 沈 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