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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293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铜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铜官区湖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理扬公司)、第三人铜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称管理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铜陵市行政中心夜景照明设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理扬公司返还原告***节能款107,587.85元;3.判令第三人管理局将合同下的节能款支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理扬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以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理扬公司变更前名称)名义承揽了铜陵市行政中心夜景照明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10月25日竣工。2017年1月12日,***与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健壹公司)签订《铜陵市行政中心夜景照明设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在履行该协议时,第三人将款项给付后,理扬公司迟迟不支付给***。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行为应属无效,请求判如所请。 理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铜陵市行政中心夜景照明设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了该合同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并约定由合同中载明的合作保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作保证*****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在地法院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因此,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市行政中心夜景照明设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协议书》系由甲方(健壹公司)、乙方(***)、丙方(合作保证方**公司)共同签订,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执行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若协议不成,可向合作保证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本协议合作保证方**公司所在地为江苏省高邮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诉争协议对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理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本案应移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扬州理扬光电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处理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