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铨源系统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圣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铨源系统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9076号 原告:西安市圣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环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660145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铨源系统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9775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市圣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圣莱公司)与被告陕西铨源系统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铨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铨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99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200999.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3月28日为11779.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胶条,供货结束后,被告在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客户对账单,载明其下欠货款金额为220999.5元。经原告催款,被告支付2万元,剩余货款200999.5元至今未付,已严重违约,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利益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铨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西安圣莱公司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5日向被告陕西铨源公司供货门窗密封材料。 2020年4月21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形成《客户对账单》一份,载明:原告应收货款余额为191175元。 同年9月28日,原、被告对2020年4月19日至同年9月25日的供货再次对账,形成《客户对账单》一份,载明:原告供货金额为164824.5元,原告实际收款13.5万元,应收款余额为220999.5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第二次对账之后,被告又支付货款2万元,尚欠200999.5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圣莱公司向陕西铨源公司供货门窗密封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陕西铨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999.5元,并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请求,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铨源系统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圣莱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999.5元,并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