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7729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经营者:***。1992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第三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元,减半收取计2695.5元,由原告瑞安市良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涂圣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