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和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宜文路飞*****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953899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8195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2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欠款。本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关于***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