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和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府城镇宜文路飞*****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953899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8195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名下等值财产、财产权利及等额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