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府城镇宜文路飞*****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953899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8195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和裕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名下等值财产、财产权利及等额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