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6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路**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