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6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路**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 俊
审 判 员 陈旻尔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