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路366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盛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经常住居地在金华市××××号,而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上诉人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华市婺城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斐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