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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6年6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协助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协助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用***在淮安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分配中获得的中央府邸3号楼102室377.81平方米的底层商铺,现状折抵(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中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所有债务。折抵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协助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022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表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以物抵债的商铺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且确认(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华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