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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95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区武装部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运河佳苑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