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695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区武装部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运河佳苑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