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年,男,196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区武装部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年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颜士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陆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