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长江建设(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0940545784,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工业集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1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江建设(盐城)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徐**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