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693号
原告:东台创新学校,住所地东台市金海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创新学校与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台创新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创新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