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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创新学校、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693号 原告:东台创新学校,住所地东台市金海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创新学校与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台创新学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台创新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