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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宏业金属制品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宏业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宏业金属制品厂与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40173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