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3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4393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