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799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