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799号
申请人:***,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