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雅居***16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5901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70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赣01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1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已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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