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雅居***16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5901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70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民终3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万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