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2385号 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起步***雅居***16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90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撼***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五路与学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10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19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赣0191财保6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463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10月23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0×××50账户内银行存款1946374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现本院二审审理中,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10×××50账户内银行存款194637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郑 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熊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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