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民初2359号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19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尾部人民陪审员姓名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赣019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陪审员***”补正为“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谢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