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1财保67号 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起步***雅居***16层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9012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五路与学苑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161041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供销大厦楼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612770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94637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高新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海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463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市建宁防水专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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