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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489号51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843156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155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1245121.82元、逾期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3219元、**履行利息154052.69元(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案件执行费17521元,共计1449914.5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