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28执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号**幢**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运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