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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与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保56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8431562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344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帐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