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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与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民初3448号之一 原告:衡水众业基础井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康泰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商贸中心**座**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号**幢**层/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了(2016)冀1102民初34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5279.73元,现原告提出申请解除对被告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5279.7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衡水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65279.73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