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2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京0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878879.9元。本院于2020年12月22冻结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020005381920013584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78879.9元(实际冻结人民币61106.89元),于2020年12月15日冻结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电务通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020005381920013584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878879.9元的冻结;
解除对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电务通能源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