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财保142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 443 543.1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4
443 543.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