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3174号
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82408),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35号院2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799526),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幢1201。
法定代表人:**。
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4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56826.1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456826.15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10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港世能电气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